前租客「害房變凶宅」!家人全拋棄繼承房東改找他求償贏了
審理後,判決律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。根據判決書,原告主張,他與黃男於民國107年7月15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,詎黃男於110年1月21日自該房屋之通風井跳樓自殺身亡,導致房屋交易價值減損371萬3,900元,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又因黃男之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,法院選任被告為遺產管理人,被告應於管理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00萬元。被告辯稱,黃男係於送醫後過世,非在房屋內死亡,自不影響房屋交易價值,況房屋價值如有減損,亦係肇因於心理因素,僅存在抽象價值變動差額,僅為純粹經濟上損失,且與黃男之死亡結果間欠缺相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