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瑕疵擔保「責任免除」有效嗎?專家:1條款是關鍵
保責任。安新建經法務經理謝宗興說明,按民法第366條:「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,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,其特約為無效。」因此合約中已特別約定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,且買方未在訂約前發現屋況瑕疵,日後發現該房屋為凶宅或輻射劑量...等問題,就必須舉證該瑕疵是賣方故意不告知,賣方才須負責,但在實務上要舉證賣方為「故意不告知」難度很高。謝宗興提醒,在簽署房屋買賣合約時,雙方應仔細審視條款,確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,若真要約定免除賣方瑕疵擔保責任時,建議特約約定為:「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;惟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