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級離婚模範生 拿了房完美散場
算平順,名下2間信義區豪宅,一戶是婚前買下的「國家藝術館」,一戶是婚後由前夫汪小菲購入的「台北信義」,當初因汪小菲非台灣籍,為了省事直接登記在大S名下,因此離婚後得以繼續保有該資產。一般而言,婚前買的房子,歸屬為購買方,離婚後不分配此資產,大S買的「國家藝術館」即屬此例,除非婚後變更產權登記到另一半名下,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另一種狀況是婚前由男方購買,登記女方名下,雖然後來順利結婚,但一旦面臨離婚時,因認定為婚前女方的財產,男方可主張借名登記,並提出繳款收據等明細作為舉證。至於婚後才買房的情況,大家房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