媽往生20年!陌生人喊「請繼承遺產」他驚呆代書點頭:不是詐騙
出,在製作該家族的「繼承系統表」時非常兢兢業業,深怕任何閃失,讓家族發生爭議,還好終於成就了這樁好事。確認母親有繼承權後,因為母親已經往生,所以繼承權由子女們再轉繼承,繼受母親的權利。鄭文在表示,依照目前的「民法」規定,養子女的繼承權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並沒有差別,所以繼承應繼分應該相同,偏偏該案件的繼承時間是發生在民國60年間,為此又衍生了不同的法律關係。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,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,依修正前「民法」第1142條第2項「養子女應繼分,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」之規定主張繼承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