鄭文在/賣掉繼承的部分土地不須通知優先承購人!關鍵竟在買方
,買方才能如願以償,或許這也是一種「人和」吧!遠房親戚共有土地享優先購買權個案中的土地出賣人是持分共有人,該土地為繼承取得,所以,有部分共有人是遠房親屬關係,也有部分是後來遠房親戚出售後,再取得的承買人。拜政府公共工程之賜,買方擬透過仲介公司介紹承買,由於價格不錯,賣方心動了,於是簽署了仲介公司的買賣要約書,但是,要求仲介公司買賣契約書成立後,一定要通知其他共有人,因為共有人中有許多遠房親戚,除了天時地利,他更希望做到人和。因為買方先前已經承買該土地的部分持分,所以並不是「外人」,依法不需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