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戶霸占頂樓無解?律師一招奪回使用權
3條第4款提到「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,而供共同使用者」的共用部分,可見頂樓是屬於全體住戶的。共同使用權利被剝奪當頂樓住戶在屋頂平台私設建物占據平台,就成了占用共用部分的違建。共用部分,以比較通俗的話來說,就是公共設施,公共設施是每個住戶都能享用的空間,試想你本可以享有的空間卻被剝奪了,即便你平常不會用也不常用,而占有的人只因是頂樓戶,就將頂樓平台作為私人空間使用,對不同意這樣利用的住戶來說,不是很不公平嗎?樓下住戶如何請求拆除違建?公寓中遇到這樣的頂樓違建戶,如果你是不同意利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