都更都選同1間只能被迫抽籤?想優先選屋得多做「這件事」
先選屋得多做「這件事」。新北市土城區某都更案中,一連串的選配爭議浮出檯面,引起了廣泛關注。該案涉及建商與地主之間的合約約定,以及是否應將「優先選屋權利」明確納入都更事業計畫中。。建商與王先生以及李小姐分別簽訂了合約。王先生原本擁有一樓店面,雙方約定在重建後,可以選擇與原本位置相對應的A店面;而李小姐則擁有一棟透天厝,她希望在更新後能分配到頂層十七樓。然而,在進行權利變換的選配日當天,程先生和程小姐突然出現,分別要求選擇一樓和十七樓的位置;建商為了不違反與王先生和李小姐的合約,不同意程先生和程小姐的選屋。程先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