鄭文在/覬覦1樓黃金店面勉強一併打包地下室…共有人出這招讓買方哭了
函後,不賣的他共有人回函主張優先承買,但是,只針對1樓部分優先購買,至於地下室部分,因為他不是共有人,而且也沒有意願承買。店面遭優先承購權買回徒留購買地下室合約這下慘了,買方當初買這2戶房屋,只因為覬覦一樓的店面性,這才是便當中的肥美雞腿,至於地下室,只是配菜,為了成就這個美夢,才會1樓及地下室一併承買,現在便當中的雞腿沒了,怎麼辦?我可以不要配菜,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嗎?「土地法」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之前,基於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,如果不賣的他共有人要主張優先購買權,就必須1樓及地下室一併承買才算完整。但是,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