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客輕生淪凶宅!二房東慘了法院判她賠142萬
讓房東相當生氣,認為自己房價受損了,因此評估後提告楊女,要求賠償167萬餘元。不過楊女辯駁,「凶宅」依內政部定義專指不動產交易行為,也就是買賣房屋,不包含租賃房屋,加上屋主並未與她約定不得轉租,因此她並未違約。輕生的是第三人「張姓房客」,房東應向張姓房客的家屬請求賠償,而不是她。但台中地院審理認為,雙方契約雖然沒有禁止轉租,但游男只租給楊女1人,推論游男只允許楊女1人使用。契約也約定「在此租賃處有非自然死亡等行為」,「乙方及近親須全權負擔其責任」,因此賠償義務人為乙方「楊女」及其近親,所以楊女應負起賠償責任......